不符合表决程序和“意思表示一致”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符合表决程序和“意思表示一致”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谢存海
申请加装电梯业主的民事权力,主要是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通过各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真实意思表示的个体行为和多数业主意思表示一致的集体决议行为取得的。该条规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定,要求相邻业主积极参与表决、履行出资义务,并书面签署同意加装电梯协议书。
不以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合作加装电梯协议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参与表决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计入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计算基数。
面对加装电梯表决,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依法享有请求相邻业主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的权利,各户业主依法享有自主作出意思表示的选择权,同意业主达到民法典规定比例的依法取得加装电梯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条件的,相对方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加装电梯表决,如果各户专有面积相同,只要参与率达到2/3、同意率达到3/4,也就是同意业主达到全体业主人数的1/2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在表决实践中,如果反对方不参与表决,参与并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必须达到2/3以上(含2/3),表决结果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通常情况下认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是:只要同意业主达到全体业主的2/3以上,无论反对方是否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如果其他业主弃权不表示异议(相邻业主依法配合),同意业主占比达到全体业主的1/2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
比如,某单元由6层12户住户(业主)组成,假定每一住户面积相同,则相关程序和条件为:
(一)需要通知12户业主参与表决或者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二)如果全体12户业主参与表决,只要同意业主达到1/2以上,也就是6~12户业主同意均符合法定要求(12X2/3X3/4=12X1/2=6户以上);
(三)如果参与表决的为最少的8户,只要占比2/3的3/4业主同意,也就是6~8户同意即符合法定要求(12X2/3X3/4=12X1/2=6户以上);
(四)如果参与表决的业主达不到全体业主的2/3,也就是少于8户就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如果参与并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全体业主的2/3,也就是8户以上表决同意,无论是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还是2/3的业主参与表决,均符合法定要求;
(六)如果认定“占比全体业主的3/4(9户)以上同意才有效”,与原物权法第76条2/3(8户)以上同意的合法要求相比,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抬高了表决通过门槛,减损了加梯方的权益、增加了加梯方的义务,因不符合法定表决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立法原意,所以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和法理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权威解读:新时代应运而生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关于物权编草案部分)中明确指出:“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一文中解读:“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一般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各方面普遍反映,实践中,小区业主在处理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时,往往受制于物权法规定的表决门槛较高,难以作出决议。为此,物权编作出适当调整,依照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特别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样处理,既保证了与决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能够有效参与,又适当降低了作出决议的整体条件。表决特别重大事项的门槛,降到了全体的二分之一;表决一般重大事项的门槛,降到了全体的三分之一。同时,按照立法本意,这一条规定的“参与表决”,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14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法律适用疑难《最高问题和不统一等情形,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处理。对会同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有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议、提案进行答复时应当“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的中心内容,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进行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年)中指出:“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 “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住建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立法上来看,民法典第278条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参与表决的范围由原物权法的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修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项在业主共同表决时能够顺利通过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中指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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